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为完善税收户籍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到11月底,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证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请您按照《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地逐项填写《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同时。请您按照规定提供下列附例资料;
- 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 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产如企业自有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该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 企业所有的自有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 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投资方是法人的,提供投资方法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投资方是自然人的需要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 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 企业章程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 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 企业下设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述(7、8、9以外)的分支机构相关资料。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为了使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能顺利地进行换发,请您在企业注册地税务所规定时间内(以具体通知为准),备齐上述资料,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如您逾期未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后果自负。
谢谢您的合作!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
2006年8月11日星期五
办理换证时间
8月份:
嘉定:15日——18日
上海:22日——25日;29——31日
9月份
嘉定:13日——15日
上海:19日——22日;26日——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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