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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年检

 
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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