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一)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二)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五、办事程序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接受培训。
(三)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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