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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领发票审批要求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一)条件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资料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三)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印制发票
(一)领购

1、条件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领购发票。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所需资料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 二)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
1、条件

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发票使用量较大;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齐全,可申请印制冠名普通发票。
2、所需资料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A、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B、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三、联运发票

一种是全国联运统一发票;一种是由市陆管处批准的联运企业。不论哪一种,都应先取得由市联运办、市陆管处的有关部门核准为属联运企业的资格后,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后,按规定先办理领购发票的有关手续,申请印制、领购联运发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条件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要求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二)程序

主管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税务(分)局审批开票权限→分局核准报市局→市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金税卡和IC卡→装机试机→开票

(三)开票须知

防伪税控系统开票,不仅仅是电脑、软件、打印机,必须配有专用主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作废必须与纸质发票一致;跨月不能作废,只能按规定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
(四)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五、有奖发票

(一)使用范围

1、服务业:1、自费留学中介 2、房地产经纪和中介 3、饮食业 4、棋牌室娱乐场所出租 5、沐浴(除大众化浴室外的各类洗浴服务)6、理发(包括美容美发,大众化理发除外) 7、洗染(指经营洗衣、烫衣、织补、皮革制品保养及上光等业务的专业店) 8、照相(指经营摄影、彩扩、冲印、个人形象设计等业务的专业店)、礼仪服务仅指婚礼服务(包括婚纱出租)
2、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酒吧、台球、保龄球、游戏(艺)机娱乐
3、文化体育业: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的各类技能、艺术、语言、职称和计算机培训、各种健身房、乒乓房、网球场、羽毛球场、壁球场、滑雪场等
4、家庭装潢、装饰.

根据本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餐饮业除了麦当劳、肯德鸡、新亚大包、非正规就业等企业不适用该办法之外,其余餐饮企业必须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有奖发票)。如果你能够排除上述情况的,他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规定,你可直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二)发票号码登记

1、拨打语音电话1813612366(按普通电话收费);

2、登陆上海财税网有奖发票专页www.csj.sh.gov.cn;

3、手机短信。发送18位有奖发票号码和8位发票密码到特服号码,移动手机用户的特服号码是012366,联通用户特服号码是12366。
注意,18位发票号码和8位发票密码连在一起,中间不要有空格。把26位数字发送到特服号码后,系统会回复一条信息,提醒有奖发票登记成功。

(三)摇奖时间和查询方式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施行办法》规定,有奖发票二次中奖机会,第一次为“即开即中”奖,刮开兑奖区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你”,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通兑,兑奖期为自开发票日期起30日内。第二次为“摇奖”中奖, “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拨打1813612366、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有奖发票专页、发送手机短信(任选一种),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每张发票只能输入一次,参加一次摇奖活动,摇奖开奖与开票日期无关,与登记日期有关。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的消费金额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本市电视台“开票有喜”节目公开“摇奖”。

摇奖活动安排: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晚上7点(电视台文艺频道)“开票有喜” 摇奖节目,从上月最后第二个星期四到本月最后第二个星期三范围内登记参加摇奖的发票号码中公开抽取100名入围者。我们会电话通知入围者,入围发票号码刊登在第二天解放日报上,消费者也可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查询。

(四)奖额设置

1、“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额设置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
《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7档。
2、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额设置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9档。
(五)发票报销

根据沪财会[2002]149号文规定,本市各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普通发票的报销,应持该发票的未剪撕发票联和兑奖联(即未参与兑奖活动的发票联和兑奖联)作为单位费用报销凭证。

这次发票有奖活动对消费者而言,兑奖联都能刮开。而市财政局沪财会(2002)149号文只是明确了报销时发票联和兑奖联不能撕开报销,而未讲刮开后不能报销。

(六)兑奖地址、电话
按沪地税[2003]13号文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可实时为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签定委托代理兑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税务分局简称

        

    

市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15

62489557*2509

市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1502

62710280*3502

市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

63650424

市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一楼

63689900*1412

市财税五分局

金山石化地区卫星路8

57961000*605

市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60号二楼

63185500*1237

市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

64459814*1002

市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0525支弄17

62720678

黄浦区分局

新桥路68号二楼

33074678*2205

卢湾区分局

斜土路313

63021008*109

徐汇区分局

虹桥路188

64418888*304

静安区分局

陕西北路1058

62765760

长宁区分局

天山路1827

62417808

普陀区分局

北石路579

52564588*5114

闸北区分局

中山北路198号三楼

56323818*3025

虹口区分局

临平北路35号一号楼

65229793

杨浦区分局

黄兴路402号一楼

65436809

闵行区分局

沪闵路6555号二楼

64131908

宝山区分局

吴淞凇滨路28号一楼

56846609

嘉定区分局

嘉定塔城路887

69530539

金山区分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

57312841

松江区分局

松江镇人民北路68

57714173

青浦区分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100

59721799

奉贤区分局

南桥镇宏伟路51

57415260

南汇区分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

58009465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

69613697

浦东新区一分局

川沙镇新川路580

58905890

浦东新区二分局

新金桥路201

50320055*8100

浦东新区三分局

浦建路161

58393030*280

 浦东外高桥分局

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

50461010

六、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的管理

1、概念

丢失、被盗发票是指印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印制或领购的发票由于未按规定保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盗的违规行为。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被盗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发票的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连同遗失声明的材料及《发票购用印制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1)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法律责任。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3)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管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税务发票管理部门收到税务认定管理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作如下处理:

(1)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2) 流失的普通发票数据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条件

凡经批准在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确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首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和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核定表》,并随表附送的资料和证件: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管理员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证件

(二)受理、审核

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需查验的资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管理部门核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三)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及按规定填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送的资料和证件:

(1)《发票购用印制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管理员证》)

(3)相应的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相应的进货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手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提供销货单位栏印戳

(6)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缴税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8)《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证件,如销货收款凭证,运输入库合同等凭证

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需要查验的资料,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和工本费收据交纳税人,同时在发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八、其他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年检
(1)年检对象: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和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和印制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年检内容: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编号、纳税人经济性质、纳税人工商登记号、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用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发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准予印制购用票种、数量等,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发生了变更。
(3)经年检合格后,应加盖“查验章”。
4、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之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发票缴销

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

发票收缴是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销毁是税务机关统一将自己或者他人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缴销

纳税人因办理了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1.1.3.1-01)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1.2.1.-04),向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并持《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发票缴销。

(二)受理审核

税务发票管理部门收到《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和《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未使用的发票,审核无误进行缴销处理。

1、注销税务登记的

(1)收缴《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和未使用的发票;

(2)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及《发票购用印制簿》上登记缴销记录;

(3)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1.2.1-04)、《发票缴销登记表》(1.2.6-01)中签章交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的

(1)收缴旧的《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和未使用的发票;

(2)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上登记缴销记录;

(3)换发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给纳税人,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4)在《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中签章交纳税人。

二、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改版、换版发票的有关通知,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填好后,连同《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应缴销的改版、换 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1)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三、次版发票的缴销

(一)纳税人使用发票发现次版发票时,应向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填好后,连同《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次版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

(二)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收回。

四、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办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1.2.6-01),填好后,随下列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1.2.6.1-04);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1.2.6.1-05);

3、《(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1.2.6.1-06);

4、遗失证明的材料;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6、《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

(二)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上,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五、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限未使用或存根联法定保存期(五年)满时,应填写《发票缴登记表》(1.2.6.1-01),连同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存根联及《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二)受理、审核

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缴销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收缴发票存根,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六、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的缴销

(一)申请

纳税人发票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火烧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连同《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霉变、水浸、鼠咬、火烧残存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二)受理、审核

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收缴应缴销的发票,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6.1-02)或《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明细帐》(1.2.6.1-03)上,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专用发票缴销

(一)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1.2.6.1-01),连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1.2.6.1-07)、《发票购用印制簿》(1.2.3.1-01)及应缴销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登记并收回应缴销的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1.2.3.1-02)上,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签章交纳税人。

(三)纳税人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应填制《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

八、对以上依法应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必须上缴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集中销毁。

九、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缴销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违章、违法行为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十、对于缴销情况,应按期编制《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1.2.6.1-08)和《发票缴销情况分户统计表》(1.2.6.1-09)。

十一、对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和经济案件的,在用票单位和个人缴销发票后,可作专门保管,适当延长保管期,暂不销毁,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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