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的管理
1、概念
丢失、被盗发票是指印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印制或领购的发票由于未按规定保管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遗失、被盗的违规行为。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被盗发票应于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
2、丢失、被盗发票的报告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填写好后,连同遗失声明的材料及《发票购用印制簿》,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1)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2)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法律责任。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新闻媒介公开声明作废。
(3)税务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数据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数据进行交叉稽核。
(二)流失发票管理
流失发票是指被确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未缴销的空白发票。税务发票管理部门收到税务认定管理部门的《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转为流失发票,并作如下处理:
(1) 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转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再逐级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进行交叉稽核。
(2) 流失的普通发票数据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